山大威校人字〔2016〕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高校用人制度改革,探索人事管理新机制,突破事业单位用人机制的局限性,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协调发展,保障学校和非事业编制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属地政府部门对劳动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事业编制人员,是指自2013年4月始学校新聘用的不列入事业编制的流动岗位人员,不包括按劳动用工(劳务协议用工)管理的人员。
在聘用期间,用人单位与非事业编制人员之间只建立岗位雇用关系,不发生人事隶属关系。
第三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的原则:按需设岗,依法聘用,聘期管理,合理流动。
第四条 按非事业编制管理的实施对象:1.根据工作需要,学校专门设岗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非事业编人员;2.符合招聘基本条件并经学校批准聘用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3.经学校研究需要聘用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聘用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非事业编制用工领导小组,负责非事业编制用工的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用人单位每年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岗申请,报人事处汇总,由学校非事业编制用工领导小组审核,经学校党政联席会研究批准后,统一组织招聘。
第六条 由学校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用人单位及非事业编制人员共同签订聘用合同。岗位聘期一般为三年,首个聘期约定试用期。
第七条 用人单位负责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考核。聘期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经用人单位与非事业编制人员协商一致,可续签聘用合同。续签合同须报学校非事业编制用工领导小组审批。
试用期满考核、年度考核或聘期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聘或岗位撤并的,学校可解除与非事业编制人员的雇用关系。
用人单位及非事业编人员一方要求变更、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报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备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晋升等,原则上由人事档案托管单位按原渠道办理。若符合学校相应岗位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可申请由学校代评任职资格。通过学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的,学校为其办理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第三章 相关待遇
第九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待遇标准由学校单独制定。
第十条 各用人单位(财务独立核算单位除外)经学校批准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经费由学校承担。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每月3日前根据考勤情况报送非事业编人员月薪。人事处核批后,由财务处发放。
第十二条 学校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按国家及属地规定为非事业编制人员缴纳五险一金(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住房公积金)。个人应承担部分从其月薪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与非事业编制人员根据岗位需要约定。
第四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非事业编制人员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组,成员由工会代表、学校代表、劳动者代表等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按照争议调解程序办理。
第五章 人事关系与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人事关系不进入学校,人事档案由个人委托托管。
第十六条 学校不负责解决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威海市户口。凡符合威海市城镇户口申报条件的,学校可以协助申报。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为非事业编制人员建立工作档案,包括聘用合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奖惩记录等,并报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需要开具与工作相关的证明文件等,由人才交流中心协助办理。
第六章 编制管理转换
第十九条 学校有计划地选拔部分符合条件的非事业编制人员择优录用为事业编制人员。
第二十条 选拔条件
非事业编制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获得选拔资格:
1.入职时已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2.已受聘在非事业编制工作岗位工作满一个聘期(三年);
3.能够胜任岗位工作职责,聘期内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聘期满考核优秀或聘期内年度考核至少一次优秀等次;
4.学校当年度有合适的空余事业编制岗位。
第二十一条 选拔程序
推荐选拔工作实行综合考核,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统一安排进行。
已具有选拔资格者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考核推荐、学校非事业编制用工领导小组组织考核,学校党政联席会研究批准,经公示后聘用。
第二十二条 聘用
对录用为事业编制人员,实行“3+5” 聘用管理模式。即第一个聘期3年,签订聘用合同,执行相应岗位工资及待遇。第一聘期内受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期期满考核合格且晋升相应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受聘管理岗位人员聘期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可签订第二个聘期合同(聘期5年),否则不再续聘;第二聘期期满,受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取得的业绩未达到当年相应系列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者,原则上不再续聘;受聘管理岗位人员须聘期满考核优秀或聘期内年度考核至少1次优秀等次,否则不再续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永利yl23411no1(威海)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山大威校人字〔2014〕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